一、如何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所(站)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二、办理参保时需提供哪些证明材料?
城镇居民(包括学生、儿童)在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时,需携带户口簿、身份证。以下人员参保时还需要提供相当证明材料:
(一)城市低保对象,需提供《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二)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三)低收入家庭60岁以上老年人,需提供社保部门未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证明。
三、家庭、个人缴费及*府补助的标准各是多少?
(一)成年人中特殊群体(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全额由财*补助,个人不缴费。
(二)成年人中建档立卡人口(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由*府补助元,个人缴费元。
(三)指定银行无网点的乡镇,由银行委托的机构收缴。
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和社会保障卡怎样发放?
(一)参保居名接到电话到指定地或村委会领取。
(二)其他参保居民长期未领到社会保障卡的,持身份证到乡镇社保中心查询,办理。
(三)社会保障卡的挂失、补换由参保居民或委托人到参保地农村商业银行办
五、已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具备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件的,能否转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在劳动年龄段内具有劳动能力的城镇居民,应以多种方式就业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已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居民,具备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件的,可转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六、参加居民在什么时候开始享受医疗待遇?
参保居民在规定时间内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后,从缴费次月开始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大病和住院的医疗待遇。不按时足额缴费或中断缴费,停止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七、目前,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认可的门诊特殊病和慢性病有哪几种?
1.门诊特殊病共15种病种,具体为:恶性肿瘤、慢性肾功能衰竭、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包括遗传性球型红细胞增多症、自身免疫性溶血性贫血)、地中海贫血、血友病、帕金森氏病、重症肌无力(包括肌营养不良症)、运动神经元病、重性精神病(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偏执性精神障碍、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儿童生长发育障碍(生长激素缺乏症)、小儿脑瘫、儿童免疫缺陷病、耐药肺结核。
2.门诊慢性病共25种病种,具体为:冠心病、慢性心力衰竭、慢性风湿性心脏病、肺源性心脏病、慢性阻塞性肺气肿、活动性结核病、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脑血管意外(脑出血、脑血栓、脑梗塞、脑蒌缩及后遗症)、原发或继发性高血压Ⅱ-Ⅲ级、肝硬化、慢性活动性肝炎、老年性前列腺增生Ⅱo-Ⅲo、慢性肾小球肾炎、肾病综合症、糖尿病、强直性脊柱炎、类风湿性关节炎(包括幼年特发性关节炎、幼年性皮肌炎)、甲状腺机能亢进(减退)、阿尔茨海默病、癫痫、系统性硬化症、干燥综合症、原发性青光眼、精神病。
八、如何申请特殊病、慢性病?
申请特殊病、慢病病待遇:在红河州内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住院的患者,医院申请特慢病的待遇;在红河州外医疗机构住院的患者在蒙自市医保中心办理,办理;。
相关待遇享受:城镇居民可医院、医院、医院、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享受相关待遇。
九、目前,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含急诊)如何报销?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居民在参保所在地实施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的村卫生室就医的,普通门诊医药费由医保基金支付60%;在乡镇卫生院(包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医的,普通门诊医药费由医保基金支付55%;在县市级协议医疗机构就医的,普通门诊医药费由医保基金支付20%。医院和乡镇、社区、村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治疗使用中药的医保基金支付再分别提高5%。一般诊疗费按原规定执行。一个自然年度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为个人支付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的最高限额为元。
十、参保居民不得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行为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费用有哪些?
(一)参保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1、不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急诊除外),未经批准转院及其它不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就医行为。
2、自杀自残、违法犯罪、斗殴、酗酒、吸*等属个人行为不当所发生就医行为。
3、施行美容及整容整形,保健,安装假肢、义齿、义眼等医疗行为。
(二)下列费用,不属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1、超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规定之外的药品费用。
2、超出城镇居民就百亿年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规定之外的诊疗费用。
3、超出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设施制服之外的服务费用。
4、挂号费、门诊病历工本费、病人住院护工费、救护车费、院外会诊费、医务人员出诊费和差旅费、院外会诊费、医务人员出诊费和差旅费、气功、减肥、戒烟费、戒*治疗费、性病(艾滋病除外)治疗费等。
5、交通事故所发生的医药费用。
6、医疗事故所发生的医药费用。
7、生育和实施计划生育所发生的费用。
8、法医鉴定、劳动伤残鉴定费用。
9、在境外(含港澳台地区)发生的医药费用。
10、属其他保险和其他赔付责任范围内支付的医药费用。
11、其他按规定不予支付的费用。
十一、参保居民因异地住院治疗的该怎么办?
参保居民因在异地就医治医院结算。
十二、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是否有保障?
年5月1日国家首部医保监管条例《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已实施启用,确实保障基金安全,促进基金使用,维护公民医疗保障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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