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大家对慢性病并不陌生,哪些病种可以申请门诊慢性病医保待遇?怎样申请及所需的材料您清楚吗?我们医保办为您解读最新的慢性病医保*策。
一、可申请病种
1、职工基本医疗保险(41种):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肾功能衰竭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高血压病三期(有心、脑、肾并发症之一);慢性肺源性心脏病;支气管哮喘;糖尿病(合并感染或有心、肾、肝、神经并发症之一);类风湿性关节炎(活动期);系统性红斑狼疮(有心、肺、肾、肝及神经系统并发症之一);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白血病;骨髓增生异常综合症;原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慢性肾炎、紫癜性肾炎;帕金森综合症;股骨头坏死;重症肝炎、肝硬化;脑血管病(脑出血、脑梗塞、脑血管畸形);强直性脊柱炎;冠心病;艾滋病;硬皮病;脱髓鞘病;真性红细胞增多症;弥漫性肺间质纤维化;重症肌无力;肝豆状核变性;运动神经元病;血栓闭塞性脉管炎;风湿性心脏病;重性精神疾病;扩张型心肌病;原发性血小板增多症;慢性阻塞性肺疾病(CODP);干燥综合征;血友病;自体免疫性溶血性贫血;克罗恩病;结肠代食道手术后遗症;结核病(在治疗疗程内);*斑病变眼内注射治疗。
2、城乡居民医疗保险(24种):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肾功能衰竭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白血病;血友病;帕金森综合征;扩张型心肌病;风湿性心脏病;慢性肺源性心脏病;重症肝炎、肝硬化;脑瘫;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有心、肺、肾、肝及神经系统并发症之一);类风湿性关节炎(活动期);糖尿病(合并感染或有心、肾、肝、神经并发症之一);高血压病三期(有心、脑、肾并发症之一);脑血管病(脑出血、脑梗塞、脑血管畸形);结核病(在治疗疗程内);重症肌无力;冠心病;重性精神疾病;*斑病变眼内注射治疗;多发性硬化;苯丙酮尿症。
二、可享受医疗待遇
1、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医疗费不设起付标准,在职人员基金支付比例为85%,退休人员支付比例为90%,异地就医降低5%。常规血液透析费支付比例为95%。门诊医疗费最高支付限额与住院医疗费最高支付限额累计计算。
2、城乡居民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医疗费不设起付标准,基金支付比例65%,异地就医降低5%。对部分特殊病种(罕见病)适当提高基金支付比例,血友病为75%,常规血液透析为80%,腹膜透析、血液滤过费报销比例为70%。
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肾功能衰竭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白血病、血友病、重性精神疾病门诊医疗费最高支付限额与住院医疗费最高支付限额累计计算,其它病种门诊医疗费最高支付限额每年度1万元(享受门诊慢性病待遇不足一年的,按享受待遇的月数计算相应的支付限额)。
三、申报与鉴定
1、个人申报。参保人员应将本人近三年医院住院病历复印件、相关检查化验报告的复印件和两张一寸彩色照片交与所在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2、集中鉴定。由经办机构按照申报人所属参保地进行统一组织,市级经办机构从市医院聘请责任心强、业务精湛的副主任医师职称以上的专业人员,组成门诊慢性病鉴定小组进行集中鉴定,执行全市统一的门诊慢性病鉴定标准。通过鉴定的参保人员到参保地经办机构办理门诊慢性病证,领取专用病历本等,自鉴定通过之日起享受门诊慢性病医疗待遇。3、鉴定期限。对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肾功能衰竭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白血病、血友病、重性精神疾病、心脏支架手术、心脏搭桥手术等病种可随时申报、按月鉴定,其他病种的门诊慢性病至少每季度鉴定一次。
4、年审规定。门诊慢性病资格每三年进行一次复核。
四、就医购药管理
1、定点就医购药。门诊慢性病患者必须到指定的门诊慢性病定点医疗机构治疗或取药。未经经办机构批准,在非门诊慢性病定点医疗机构治疗或取药的费用不予报销。血友病患者首次办理需携带省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诊断证明,血透患者首次办理需缴纳身份证及慢性病本复印件。
2、严格用药范围。门诊慢性病患者用药仅限于通过鉴定的病种,不得扩大用药范围。门诊慢性病医疗机构原则上按照一种病三种药、两种病四种药、三种及以上病五种药的要求(中草药按一种药品对待),为患者提供医药服务;对尚未核定用药范围的,要告知患者凭临床医师开具的处方到所在地经办机构或人社所核定。未核定用药范围的,门诊医疗费不予报销。
3、规范用药及检查。定点医疗机构要按照医嘱提供医药服务,并在患者的专用病历本上予以记录。需要调整药品用量时,须有临床医师开具的处方,并报经办机构核准,不得擅自调整。一次购药不超过30天用量;药品用量不超过药品说明书规定的最大剂量。因病情需要进一步检查、诊疗的,应提前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字核准。需要住院治疗的,住院期间不能同时发生该病种的门诊费用。
4、定期年度审核。每年对鉴定通过一年以上、享受门诊慢性病待遇的患者,进行年度审核。患者应提供近一年来的门诊慢性病相关检查化验报告的复印件或住院病历复印件。对经过治疗、身体康复、不再符合门诊慢性病鉴定标准的,终止其享受下一年度门诊慢性病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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