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传性溶血性贫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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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1/6/13 9: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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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减轻城乡居民参保患者医疗费用负担,逐步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3号)、《云南省人民*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云*发〔〕72号)、《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云人社发〔〕号)和《昭通市人民*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昭*发〔〕4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现将有关慢性病、特殊病门诊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可以办理慢性病、特殊病病种

(一)慢性病(13类)

慢性肾炎(肾病综合症)、冠心病、糖尿病、原发或继发性高血压II~III期、甲状腺机能亢进(减退)、癫痫、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婴幼儿哮喘、咳嗽变异性哮喘)、慢性阻塞性肺疾病(肺心病、慢性支气管炎、肺气肿)、心力衰竭、脑血管意外(脑出血、脑血栓、脑梗塞、脑萎缩及后遗症)、活动性结核病、慢性活动性肝炎、类风湿性关节炎(幼年特发性关节炎、幼年性皮肌炎)。

(二)特殊病(12类)

恶性肿瘤(包括各种癌症、肉瘤、淋巴瘤、多发性骨髓瘤、黑色素瘤、生殖细胞瘤、白血病及其他需要放、化疗的颅内肿瘤)、慢性肾功能衰竭(尿*症)、器官移植(包括肾移植、肝移植、血液系统疾病的骨髓移植和干细胞移植、心肺移植)、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包括遗传性球型红细胞增多症、自身免疫性溶血性贫血、地中海贫血)、精神分裂症及双相情感障碍症、帕金森氏病、血友病、儿童生长发育障碍(生长激素缺乏症)、小儿脑瘫、重症肌无力(包括肌营养不良症、运动神经元疾病)、儿童免疫缺陷病。

二、待遇标准

(一)慢性病

参保人员经申报确认为慢性病的,从次月起享受慢性病门诊待遇。参保人员在公立协议定点医疗机构发生规定范围内的慢性病门诊医疗费按病种限额标准进行报销,申报多个病种的,报销限额按每个病种限额标准累加,但每年享受待遇费用总额最高不超过元。参保人员在统筹区内发生的慢性病门诊费用,普通人员每年一次起付金元,在规定年度限额内,统筹区内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室统筹基金支付70%;一级公立协议定点医疗机构(除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外)和二级公立协议定点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60%;三级公立协议定点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50%。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每年一次起付金75元,乡镇卫生院(社区服务中心)、村卫生室统筹基金支付75%;一级公立医疗机构(除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外)、二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65%;其中对高血压II-III期、糖尿病、活动性结核病,统筹基金支付80%(含起付金)。参保人员慢性病门诊每次带药量不超过6个月,慢性病门诊医疗费不纳入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累计。一个自然年度内慢性病支付限额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病种、支付项目、起付金、支付比例、年度限额和待遇期限表》(附件1)。

(二)特殊病

参保人员经申报确认为特殊病的,从次月起享受特殊病门诊待遇。特殊病门诊医疗费用与住院医疗费用合并计算封顶线,门诊起付标准与住院起付标准分别计算。

1.慢性肾功能衰竭(尿*症)

慢性肾功能衰竭(尿*症)门诊不设起付金,支付比例为90%,透析治疗实行定额包干,医院全年元(每月元),医院全年6元(每月元),医院腹膜透析或其他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全年0元(每月元)。具体办法按《昭通市卫生局昭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昭通市民*局转发做好云南省城乡居民尿*症与重性精神病医疗费用报销和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昭卫发〔〕号)文件规定执行。根据病情需要,采用血液灌流、血液透析滤过方式进行门诊治疗的患者,城乡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支付60%,治疗费用与住院费用合并计算封顶线。血液灌流按适应症施治,血液透析滤过每年度不超过20次。超适应症、超次数以及超年度限额的不予支付。施行血液透析或腹膜透析的患者,确需使用除包干项目中包含的药品外,其余相关用药须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城乡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90%,年度内统筹基金支付限额为元。医疗机构应根据患者病情按需使用,不得随意增减用药范围。

2.精神分裂症及双相情感障碍症

精神分裂症及双相情感障碍症门诊不设起付金,支付比例为90%。

3.其他特殊病

其他特殊病种每年一次起付金元,普通人员统筹基金支付70%;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统筹基金支付80%(含起付金)。参保人员特殊病门诊每次带药量不超过3个月。

三、办理慢性病特殊病卡申报所需材料

1.昭通市慢性病、特殊病门诊待遇申报表。

2.申报慢性病、特殊病所需病历材料须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和相关检查报告等材料原件(除体检报告外)。申请精神障碍基本的参保人需附二级以上精神专科医疗机构或具有相关资质设有精神科的综合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和相关检查报告等材料原件。

3.近期彩色半寸免冠照。

4.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复印件。

四、办理地点

鲁甸县医疗保障局一楼慢病申报窗口、若医院、医院有过确诊上述慢性病、特殊病种住院治疗史的请直接医院、医院医务科办理。

五、办理过程中必须患者本人到场、按照上述要求提供相应办理材料方能办理。

龙头山镇中心卫生院宣

年6月2日

来源丨龙头山镇中心卫生院

编辑丨杨潇煜

编审丨余技

长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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