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的推文为GBZ.1-《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的WORD版本,大家可以利用推文的检索功能,快速查到您想要的某个物质或粉尘的接触限值。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
Occupationalexposurelimitsforhazardousagentsintheworkplace
—Part1:Chemicalhazardousagents
-08-7发布,00-04-01实施
前言
本标准正文表1~表3中的职业接触限值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
GBZ《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分为两个部分: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
——第部分:物理因素。
本部分为GBZ的第1部分。
本部分按照GB/T1.1―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代替GBZ.1―《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与GBZ.1—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增加了6项规范性引用文件:GBZ/T、GBZ/T19、GBZ/T95、GBZ/T4、GBZ/T5和GBZ/T9.;
——增加了9个与职业接触相关的概念或定义;删除5个规范性引用文件中的术语;引进峰接触浓度概念并替代超限倍数;
——汇总了增加近年来研制、修订的8种化学有害因素的职业接触限值。
——调整了8种化学物质的中文或英文名称,以及8种物质的CAS号;
——增加16种物质的致敏标识、4种物质的皮肤标识、14种物质的致癌标识,调整7种物质的致癌标识;
——将一氧化氮接触限值并入二氧化氮的接触限值;
——明确列出制定接触限值时依据的不良健康效应;
——在第4章“卫生要求”中增加了职业接触生物限值(生物监测指标和接触限值),对已发布的卫生行业标准职业接触生物限值及检测方法标准进行了确认,汇总并列出8种生物监测指标和接触限值。其中,增加近年审定通过的13种职业接触生物限值以及生物材料检测及生物监测质量要求;
——进一步完善了监测检测方法的相关要求;对分别制定有总粉尘和呼吸性粉尘PC-TWA的,明确了优先测定呼吸性粉尘的TWA的规定;
——增加了工作场所化学有害因素职业接触控制原则及要求;
——增加附录B,给出了新增限值的主要起草单位及主要起草人等信息;
——对附录A正确使用说明做了进一步的细化、完善。增加了职业性有害因素接触的控制原则及要点、行动水平以及职业接触等级分类及其控制、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管理原则等,将原标准附录A《正确使用说明》中的部分内容修订为标准正文。
本部分起草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控制所、复旦大学公共卫生学院、*事医学科学院、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公共卫生学院、北京大学公共卫生学院、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等。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李涛、张敏、闫慧芳、朱晓俊、陈青松、李文捷、徐伯洪、吴维皑、郑玉新、刘洪涛、周志俊、王生、谷京宇、丘创逸、杨磊、刘晓延、杜燮祎、邱兵、丁春光、王恩业、聂武、朱志良。
本部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
——GBZ—00;
——GBZ.1—。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
1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工作场所职业接触化学有害因素的卫生要求、检测评价及控制原则。
本部分适用于工业企业卫生设计以及工作场所化学有害因素职业接触的管理、控制和职业卫生监督检查等。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Z1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GBZ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
GBZ/T(所有部分)工作场所空气有*物质测定
GBZ/T19(所有部分)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
GBZ/T4职业卫生名词术语
GBZ/T5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指南
GBZ/T9.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部分:化学物
GBZ/T95职业人群生物监测方法总则
GBZ/T(所有部分)工作场所空气有*物质测定
3术语、定义和缩略语
GBZ/T4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化学有害因素chemicalhazardousagents
本部分所称化学有害因素包括工作场所存在或产生的化学物质、粉尘及生物因素。
3.
职业接触occupationalexposure
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通过呼吸道、皮肤黏膜等与职业性有害因素之间接触的过程。
3.3
不良健康效应adversehealtheffects
机体因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而产生或出现的有害健康效应或*作用效应。只有达到一定水平的接触,即过量的接触才会引起健康损害。
3.4
临界不良健康效应criticaladversehealtheffects
用于确定某种职业性有害因素容许接触浓度大小,即职业接触限值时所依据的不良健康效应。
3.5
职业接触限值occupationalexposurelimits;OELs
劳动者在职业活动过程中长期反复接触某种或多种职业性有害因素,不会引起绝大多数接触者不良健康效应的容许接触水平。化学有害因素的职业接触限值分为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和最高容许浓度三类。
注:改写GBZ/T4—,定义5.1。
3.5.1
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permissibleconcentration-timeweightedaverage;PC-TWA
以时间为权数规定的8h工作日、40h工作周的平均容许接触浓度。
3.5.
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permissibleconcentration-shorttermexposurelimit;PC-STEL
在实际测得的8h工作日、40h工作周平均接触浓度遵守PC-TWA的前提下,容许劳动者短时间(15min)接触的加权平均浓度。
注:改写GBZ/T4—,定义5.3。
3.5.3
最高容许浓度maximumallowableconcentration;MAC
在一个工作日内、任何时间、工作地点的化学有害因素均不应超过的浓度。
注:改写GBZ/T4—,定义5.。
3.6
峰接触浓度peakexposures;PE
在最短的可分析的时间段内(不超过15min)确定的空气中特定物质的最大或峰值浓度。对于接触具有PC-TWA但尚未制定PC-STEL的化学有害因素,应使用峰接触浓度控制短时间的接触。在遵守PC-TWA的前提下,容许在一个工作日内发生的任何一次短时间(15min)超出PC-TWA水平的最大接触浓度。
3.7
接触水平exposurelevel
应用标准检测方法检测得到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特定时间段内实际接触工作场所职业性有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
注:改写GBZ/T4—,定义.。
3.8
职业接触限值比值ratioofoccupationalexposureleveltoOELs
劳动者接触某种职业性有害因素的实际接触水平与该因素相应职业接触限值的比值。
当劳动者接触两种以上化学有害因素时,每一种化学有害因素的实际测量值与其对应职业接触限值的比值之和,称为混合接触比值(ratioofmixedexposure)。
3.9
行动水平actionlevel
劳动者实际接触化学有害因素的水平已经达到需要用人单位采取职业接触监测、职业健康监护、职业卫生培训、职业病危害告知等控制措施或行动的水平,也称为管理水平(administrationlevel)或管理浓度(administrationconcentration)。
化学有害因素的行动水平,根据工作场所环境、接触的有害因素的不同而有所不同,一般为该因素容许浓度的一半。
注:改写GBZ/T4—,定义.3。
3.10
生物监测biologicalmonitoring
系统地对劳动者的血液、尿等生物材料中的化学物质或其代谢产物的含量(浓度)、或由其所致的无害生物效应水平进行的系统监测,目的是评价劳动者接触化学有害因素的程度及其可能的健康影响。
注:改写GBZ/T4—,定义6.1.。
3.11
生物接触限值biologicalexposurelimits;BELs
针对劳动者生物材料中的化学物质或其代谢产物、或引起的生物效应等推荐的最高容许量值,也是评估生物监测结果的指导值。每周5d工作、每天8h接触,当生物监测值在其推荐值范围以内时,绝大多数的劳动者将不会受到不良的健康影响。又称生物接触指数(BiologicalExposureIndices,BEIs)或生物限值(biologicallimitvalues,BLVs)。
注:改写GBZ/T4—,定义5.9。
4卫生要求
4.1工作场所空气中化学有害因素的职业接触限值工作场所空气中化学有害因素的职业接触限值见表1。
表1工作场所空气中化学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序号
中文名
化学文摘号CAS号
OELsmg/m3
临界不良健康效应
备注
MAC
PC-TWA
PC-STEL
1
安妥
86-88-4
―
0.3
―
甲状腺效应;恶心
―
氨
-41-7
―
0
30
眼和上呼吸道刺激
―
3
-氨基吡啶
-9-0
―
―
中枢神经系统损伤;皮肤、黏膜刺激
皮
4
氨基磺酸铵
-06-0
―
6
―
呼吸道、眼及皮肤刺激
―
5
氨基氰
40-04-
―
―
眼和呼吸道刺激;皮肤刺激
―
6
奥克托今
-41-0
―
4
眼刺激
―
7
巴豆醛(丁烯醛)
-30-3
1
―
―
眼和呼吸道刺激;慢性鼻炎;神经功能障碍
―
8
百草枯
-14-7
―
0.5
―
呼吸系统损害;皮肤、黏膜刺激
―
9
百菌清
-45-6
1
―
―
皮肤刺激、致敏;眼和呼吸道刺激
GB,敏
10
钡及其可溶性化合物(按Ba计)
-39-3(Ba)
―
0.5
1.5
消化道刺激;低血钾
―
11
倍硫磷
55-38-9
―
0.
0.3
胆碱酯酶抑制
皮
1
苯
71-43-
―
6
10
头晕、头痛、意识障碍;全血细胞减少;再障;白血病
皮,G1
13
苯胺
6-53-3
―
3
―
高铁血红蛋白血症
皮
14
苯基醚(二苯醚)
-84-8
―
7
14
上呼吸道和眼刺激
―
15
苯醌
-51-4
―
0.45
―
眼、皮肤刺激
―
16
苯硫磷
-64-5
―
0.5
―
胆碱酯酶抑制
皮
17
苯乙烯
-4-5
―
50
眼、上呼吸道刺激;神经衰弱;周围神经症状
皮,GB
18
吡啶
-86-1
―
4
―
眼、呼吸道、皮肤刺激;神经衰弱及植物神经紊乱;肝、肾损害
―
19
苄基氯
-44-7
5
―
―
呼吸道炎症;皮肤、上呼吸道和眼刺激;肝肾损害
GA
0
丙酸
79-09-4
―
30
―
眼、皮肤和呼吸道刺激
―
1
丙酮
67-64-1
―
呼吸道和眼刺激;麻醉;中枢神经系统损害
―
丙酮氰醇(按CN计)
75-86-5
3
―
―
呼吸道刺激;头痛;缺氧/紫绀
皮
3
丙烯醇
-18-6
―
3
眼和上呼吸道刺激
皮
4
丙烯腈
-13-1
―
1
中枢神经系统损害;下呼吸道刺激
皮,GB
5
丙烯菊酯
-79-
―
5
―
皮肤刺激;神经系统损害
―
6
丙烯醛
-0-8
0.3
―
―
眼和上呼吸道刺激;肺水肿;肺气肿
皮
7
丙烯酸
79-06-1
―
6
―
皮肤、眼及呼吸道刺激
皮
8
丙烯酸甲酯
96-33-3
―
0
―
眼、皮肤和呼吸道刺激;皮肤损害及过敏
皮,敏
9
丙烯酸正丁酯
-3-
―
5
―
皮肤、眼和呼吸道刺激;麻醉
敏
30
丙烯酰胺
9
―
0.3
―
中枢神经系统损害;周围神经系统损害
皮,GA
31
草甘膦
1-83-6
―
5
―
肝、肾功能损伤
GA
3
草酸
-6-7
―
1
呼吸道、眼和皮肤刺激
―
33
抽余油(60℃~0℃)
―
―
―
麻醉;眼、皮肤和呼吸道黏膜刺激;神经系统功能障碍;肝、肾、血液系统改变
―
34
重氮甲烷
-88-3
―
0.35
0.7
呼吸道刺激;中枢神经系统抑制
―
35
臭氧
8-15-6
0.3
―
―
刺激
―
36
o,o-二甲基-S-(甲基氨基甲酰甲基)二硫代磷酸酯(乐果)
60-51-5
―
1
―
胆碱酯酶抑制
皮
37
O,O-二甲基-(,,-三氯-1-羟基乙基)磷酸酯(敌百虫)
5-68-6
―
0.5
1
胆碱酯酶抑制
―
38
N-3,4-二氯苯基-N`,N`-二甲基脲(敌草隆)
-54-1
―
10
―
呼吸道、眼、皮肤刺激;贫血
―
39
,4-二氯苯氧基乙酸(,4-滴)
94-75-7
―
10
―
甲状腺效应、肾小管损伤
皮,GB
40
二氯二苯基三氯乙烷(滴滴涕,DDT)
50-9-3
-
0.
-
神经系统损害;肝肾损害;呼吸道、皮肤及眼刺激
GA
41
碲及其化合物(不含碲化氢)(按Te计)
-80-9(Te)
―
0.1
―
中枢神经系统损伤、肝损伤
―
4
碲化铋(按BiTe3计)
-8-1
―
5
―
呼吸道、眼、皮肤刺激;肝肾影响;贫血
―
43
碘
-56-
1
―
―
眼、上呼吸道和皮肤刺激
―
44
碘仿
75-47-8
―
10
―
中枢神经系统损害;眼、呼吸道刺激
―
45
碘甲烷
74-88-4
―
10
―
眼刺激;中枢神经系统损害
皮
46
叠氮酸蒸气
-79-8
0.
―
―
鼻、眼刺激;低血压
―
47
叠氮化钠
--8
0.3
―
―
心脏损害;肺损伤
―
48
1,3-丁二烯
-99-0
―
5
―
眼和呼吸道刺激;麻醉;神经衰弱;皮肤灼伤或冻伤
G1
49
-丁氧基乙醇
-76-
―
97
―
刺激
―
50
丁烯
-67-3
―
―
窒息、弱麻醉和弱刺激作用。液态丁烯皮肤冻伤
―
51
*死蜱
91-88-
―
0.
―
胆碱酯酶抑制
皮
5
对苯二胺
-50-3
—
0.1
—
皮肤致敏、呼吸系统损伤
皮,敏
53
对苯二甲酸
-1-0
―
8
15
眼、皮肤、黏膜和上呼吸道刺激
―
54
对二氯苯
-46-7
―
30
60
眼、皮肤、上呼吸道刺激;肝损害
GB
55
对硫磷
56-38-
―
0.05
0.1
胆碱酯酶抑制
皮,GB
56
对特丁基甲苯
98-51-1
―
6
―
眼、上呼吸道刺激
―
57
对硝基苯胺
-01-6
―
3
―
高铁血红蛋白血症;肝损害
皮
58
对硝基氯苯
-00-5
―
0.6
―
皮肤致敏、皮炎;过敏性哮喘;肝损害
皮
59
多次甲基多苯基多异氰酸酯
-46-6
―
0.3
0.5
皮肤、眼、呼吸道刺激;变态反应、哮喘
敏
60
二苯胺
1-39-4
―
10
―
上呼吸道、皮肤刺激;高铁血红蛋白血症;肝肾损害
―
61
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
-68-8
―
0.05
0.1
眼、上呼吸道刺激;哮喘
敏
6
二丙二醇甲醚(-甲氧基甲乙氧基丙醇)
-94-8
―
轻度麻醉;中枢神经系统抑制
皮
63
二丙酮醇
13-4-
―
40
―
眼、鼻、喉黏膜刺激;皮肤刺激
―
64
-N-二丁氨基乙醇
10-81-8
―
4
―
眼和上呼吸道刺激;眼或皮肤灼伤
皮
65
二噁烷
13-91-1
―
70
―
上呼吸道和眼刺激;肝损害
皮,GB
66
二噁英类化合物
-01-6
―
30pgTEQ/m3
―
致癌
G1
67
二氟氯甲烷
75-45-6
―
―
中枢神经系统损害;心血管系统影响
―
68
二甲胺
14-40-3
―
5
10
眼、上呼吸道刺激;皮肤灼伤
―
69
二甲苯(全部异构体)
1-0-7;95-47-6;-38-3
―
50
呼吸道和眼刺激;中枢神经系统损害
―
70
N,N-二甲基苯胺
11-69-7
―
5
10
高铁血红蛋白血症
皮
71
1,3-二甲基丁基乙酸酯(仲-乙酸己酯)
-84-9
―
―
眼、上呼吸道刺激;中枢神经系统抑制
―
7
二甲基二氯硅烷
75-78-5
―
―
呼吸道、眼及皮肤、黏膜强刺激
―
73
N,N-二甲基甲酰胺
68-1-
―
0
―
眼和上呼吸道刺激;肝损害
皮,GA
74
3,3-二甲基联苯胺
-93-7
0.0
―
―
眼和呼吸道刺激
皮,GB
75
二甲基亚砜
67-68-5
—
—
皮肤、黏膜刺激
皮
76
N,N-二甲基乙酰胺
17-19-5
―
0
―
致幻;呼吸道、皮肤刺激;神经衰弱
皮
77
二甲氧基甲烷
-87-5
―
3
―
眼、黏膜刺激
―
78
二聚环戊二烯
77-73-6
―
5
―
呼吸道和眼刺激;神经系统症状
―
79
二硫化碳
75-15-0
―
5
10
眼及鼻黏膜刺激;周围神经系统损害
皮
80
1,1-二氯-1-硝基乙烷
-7-9
―
1
―
上呼吸道刺激
―
81
1,3-二氯丙醇
96-3-1
―
5
―
眼、黏膜、皮肤强刺激;呼吸道损害、中枢神经系统抑制;麻醉;溶血
皮;GB
8
1,-二氯丙烷
78-87-5
―
眼、皮肤、黏膜和呼吸道刺激;中枢神经系统抑制;肝肾损害
G1
83
1,3-二氯丙烯
54-75-6
―
4
―
上呼吸道、眼、皮肤刺激;肝肾损害
皮,GB
84
二氯二氟甲烷
75-71-8
―
0
―
眼及上呼吸道刺激;心脏*性;液体接触皮肤灼伤
―
85
二氯甲烷
75-09-
―
00
―
碳氧血红蛋白血症;周围神经系统损害
GA
86
二氯乙炔
-9-4
0.4
―
―
眼和上呼吸道刺激;意识障碍及肝肾损害
―
87
1,-二氯乙烷
-06-
―
7
15
中枢神经系统抑制;眼、呼吸道刺激;肺水肿;胃肠道刺激;肝肾损害
GB
88
1,-二氯乙烯(全部异构体)
-59-;-60-5;-59-0
―
―
中枢神经系统损害;眼及上呼吸道刺激
―
89
二硼烷
-45-7
―
0.1
―
上呼吸道和眼刺激;头痛
―
90
二缩水甘油醚
38-07-5
―
0.5
―
眼和呼吸道刺激;麻醉作用
―
91
二硝基苯(全部异构体)
-54-5;58-9-0;99-65-0;-5-4
―
1
―
高铁血红蛋白血症;眼损害
皮
9
二硝基甲苯
-14-6
―
0.
―
高铁血红蛋白血症;生殖*性
GB(,4-;,6-),皮
93
4,6-二硝基邻甲酚
-5-1
―
0.
―
基础代谢亢进;高热
皮
94
,4-二硝基氯苯
97-00-7
―
0.6
―
皮肤致敏;皮炎;支气管哮喘;肝损害
皮,敏
95
氮氧化物(一氧化氮和二氧化氮)
1-43-9;1-44-0
―
5
10
呼吸道刺激
―
96
二氧化硫
-09-5
―
5
10
呼吸道刺激
―
97
二氧化氯
49-04-4
―
0.3
0.8
呼吸道刺激;慢性支气管炎
―
98
二氧化碳
14-38-9
―
0
10
呼吸中枢、中枢神经系统作用;窒息
―
99
二氧化锡(按Sn计)
-10-5
―
―
金属烟热;肺锡尘沉着症;皮炎
―
-二乙氨基乙醇
-37-8
―
50
―
眼、皮肤、呼吸道刺激
皮
二乙烯三胺
-40-0
―
4
―
眼、皮肤、呼吸道刺激;哮喘;眼灼伤
皮
10
二乙基甲酮
96--0
―
眼、呼吸道刺激;麻醉作用
―
二乙烯基苯
-74-0
―
50
―
眼、呼吸道黏膜刺激;麻醉作用
―
二异丁基甲酮
-83-8
―
―
刺激、麻醉作用
―
甲苯-,4-二异氰酸酯(TDI)
-84-9
―
0.1
0.
黏膜刺激和致敏作用;哮喘、皮炎
敏
二月桂酸二丁基锡
77-58-7
―
0.1
0.
肝胆损害;皮肤黏膜刺激;接触性皮炎
皮
钒及其化合物(按V计)
五氧化二钒烟尘
钒铁合金尘
-6-6(V)4-6-14-58-9
―
―
0.05
1
――
呼吸系统损害
肝、肾损害;血液学*性
GB
―
酚
-95-
―
10
―
皮肤和黏膜强刺激;肝肾损害;溶血
皮
呋喃
-00-9
―
0.5
―
麻醉、中枢神经系统抑制;黏膜刺激、皮炎、肝、肾损害
GB
氟化氢(按F计)
-39-3
―
―
呼吸道、皮肤和眼刺激;肺水肿;皮肤灼伤;牙齿酸蚀症
―
氟及其化合物(不含氟化氢)(按F计)
―
―
―
眼和上呼吸道刺激;骨损害;氟中*
―
11
锆及其化合物(按Zr计)
-67-7(Zr)
―
5
10
局部刺激;皮疹;肺肉芽肿
―
镉及其化合物(按Cd计)
-43-9(Cd)
―
0.01
0.0
肾损害
G1
汞-金属汞(蒸气)
-97-6
―
0.0
0.04
肾损害
皮
汞-有机汞化合物(按Hg计)
―
―
0.01
0.03
中枢神经系统损害;肾损害
皮,GB(甲基汞)
钴及其化合物(按Co计)
-48-4(Co)
―
0.05
0.1
上呼吸道刺激;皮肤黏膜损害;哮喘
GB;敏
过氧化苯甲酰
94-36-0
―
5
―
上呼吸道刺激;皮肤刺激和致敏
―
过氧化甲乙酮
-3-4
1.5
―
―
上呼吸道、眼和皮肤损害
皮
过氧化氢
77-84-1
―
1.5
―
上呼吸道和皮肤刺激;眼损伤
―
10
环己胺
-91-8
―
10
0
上呼吸道和眼刺激;中枢神经系统兴奋
―
11
环己醇
-93-0
―
―
眼及上呼吸道刺激;中枢神经系统损害
皮
1
环己酮
-94-1
―
50
―
眼和上呼吸道刺激;中枢神经系统抑制;麻醉作用
皮
13
环己烷
-8-7
―
50
―
眼、上呼吸道刺激;中枢神经系统损害;麻醉作用
―
14
环三次甲基三硝胺(黑索金)
11-8-4
―
1.5
―
肝损害
皮
15
环氧丙烷
75-56-9
―
5
―
眼和上呼吸道刺激
GB
16
环氧氯丙烷
-89-8
―
1
上呼吸道刺激;周围神经损害
皮,GA
17
环氧乙烷
75-1-8
―
―
皮肤、呼吸道、黏膜刺激;中枢神经系统损害
G1,皮
18
*磷
-14-0
―
0.05
0.1
眼及呼吸道刺激;吸入性损伤;肝损害
―
19
邻-茴香胺;对-茴香胺
90-04-0;-94-9
―
0.5
―
高铁血红蛋白血症;神经衰弱和植物神经紊乱
GB;皮(o-)
己二醇
-41-5
―
―
眼和上呼吸道刺激;麻醉
―
1,6-己二异氰酸酯
8-06-0
―
0.03
―
眼及上呼吸道刺激;呼吸系统致敏
敏
13
己内酰胺
-60-
―
5
―
眼、皮肤、上呼吸道刺激
―
-己酮(甲基正丁基甲酮)
-78-6
―
0
40
眼、鼻刺激;麻醉;周围神经病
皮
甲胺
74-89-5
―
5
10
眼、皮肤和上呼吸道刺激
―
甲拌磷
98-0-
0.01
―
―
胆碱酯酶抑制
皮
甲苯
-88-3
―
50
麻醉作用;皮肤黏膜刺激
皮
N-甲苯胺;
o-甲苯胺
-61-8;95-53-4
―
―
高铁血红蛋白血症;中枢神经系统及肝、肾损害;神经衰弱
皮;G1(o-)
甲醇
67-56-1
―
5
50
麻醉作用和眼、上呼吸道刺激;眼损害
皮
甲酚(全部异构体)
9-77-3;95-48-7;-39-4;-44-5
―
10
―
眼、皮肤和上呼吸道刺激
皮
甲基丙烯腈
16-98-7
―
3
―
中枢神经系统损害;眼和皮肤刺激
皮
甲基丙烯酸
79-41-4
―
70
―
皮肤和眼刺激
―
14
甲基丙烯酸甲酯
80-6-6
―
―
眼、上呼吸道、皮肤刺激;肺功能改变
敏
甲基丙烯酸缩水甘油酯
-91-
5
―
―
上呼吸道、眼和皮肤刺激
―
甲基肼
60-34-4
0.08
―
―
上呼吸道刺激;眼刺激;肝损害
皮
甲基内吸磷
80-00-
―
0.
―
胆碱酯酶抑制
皮
18-甲基炔诺酮(炔诺孕酮)
-00-
―
0.5
类早孕反应及不规则出血;影响泌乳
―
甲基叔丁基醚
-04-4
―
70
粘膜刺激;肝、肾损害
―
甲硫醇
74-93-1
―
1
―
肝损害
―
甲醛
50-00-0
0.5
―
―
上呼吸道和眼刺激
敏,G1
甲酸
64-18-6
―
10
0
上呼吸道、眼和皮肤刺激
―
甲乙酮(-丁酮)
78-93-3
―
眼、呼吸道刺激
―
15
-甲氧基乙醇
-86-4
―
15
―
血液学效应;生殖效应
皮
-甲氧基乙基乙酸酯
-49-6
―
0
―
眼、黏膜和呼吸道刺激;血液学效应、生殖效应
皮
甲氧氯
7-43-5
―
10
―
肝损害;中枢神经系统损害
―
间苯二酚
-46-3
―
0
―
眼和皮肤刺激
―
焦炉逸散物(按苯溶物计)
―
―
0.1
―
肺癌
G1
肼
30-01-
―
0.06
0.13
上呼吸道癌
皮,GA
久效磷
--4
―
0.1
-
胆碱酯酶抑制
皮
糠醇
98-00-0
―
40
60
上呼吸道和眼刺激
皮
糠醛
98-01-1
―
5
―
上呼吸道和眼刺激
皮
考的松
53-06-5
―
1
―
抑制炎症反应和免疫反应
―
16
苦味酸(,4,6-三硝基苯酚)
88-89-1
―
0.1
―
皮肤致敏、皮炎;眼刺激
―
癸硼烷
-41-9
―
0.5
0.75
肺损伤;心力减退;中枢神经系统中*;肝肾损害;皮肤黏膜刺激
皮
联苯
9-5-4
―
1.5
―
肺功能改变
―
邻苯二甲酸二丁酯
84-74-
―
.5
―
睾丸损害;眼和上呼吸道刺激
―
邻苯二甲酸酐
85-44-9
1
―
―
上呼吸道、眼和皮肤刺激
敏
邻二氯苯
95-50-1
―
50
上呼吸道和眼刺激;肝损害
―
邻氯苯乙烯
-87-4
―
50
中枢神经系统损害;周围神经病
―
邻氯苄叉丙二腈
-41-1
0.4
―
―
上呼吸道刺激;皮肤致敏
皮
邻仲丁基苯酚
89-7-5
―
30
―
上呼吸道、眼和皮肤刺激
皮
磷胺
71-1-6
―
0.0
―
剧*;皮肤、眼刺激
皮
17
磷化氢
-51-
0.3
―
―
上呼吸道刺激;头痛;胃肠道刺激;中枢神经系统损害
―
磷酸
-38-
―
1
3
上呼吸道、眼和皮肤刺激
―
磷酸二丁基苯酯
58-36-1
―
3.5
―
胆碱酯酶抑制;上呼吸道刺激
皮
硫化氢
3-06-4
10
―
―
神经*性;强烈黏膜刺激
―
硫酸钡(按Ba计)
-43-7
―
10
―
机械刺激炎症反应;肺沉着症
―
硫酸二甲酯
77-78-1
―
0.5
―
眼和皮肤刺激
皮,GA
硫酸及三氧化硫
-93-9;-11-9
―
1
肺功能改变
G1
硫酰氟
-79-8
―
0
40
中枢神经系统损害;眼、皮肤、黏膜刺激
―
六氟丙酮
-16-
―
0.5
―
睾丸损害;肾损害
皮
六氟丙烯
-15-4
―
4
―
肝肾及肺损害
―
18
六氟化硫
-6-4
―
0
―
窒息
―
六六六(六氯环已烷)
-73-1
―
0.3
0.5
胆碱酯酶抑制;慢性中*全身症状;黏膜、皮肤刺激
GB
γ-六六六(γ-六氯环己烷)
58-89-9
―
0.05
0.1
胃肠不适、接触性皮炎、神经衰弱、末梢神经病及肝肾损害
皮,G1
六氯丁二烯
87-68-3
―
0.
―
肾损害
皮
六氯环戊二烯
77-47-4
―
0.1
―
上呼吸道刺激
―
六氯萘
5-87-1
―
0.
―
肝损害;氯唑疮
皮
六氯乙烷
67-7-1
―
10
―
肝、肾损害
皮,GB
氯
-50-5
1
―
―
上呼吸道和眼刺激
―
氯苯
-90-7
―
50
―
肝损害
―
氯丙酮
78-95-5
4
―
―
眼和上呼吸道刺激
皮
19
氯丙烯
-05-1
―
4
眼和上呼吸道刺激;肝、肾损害
―
β-氯丁二烯
16-99-8
―
4
―
上呼吸道和眼刺激
皮,GB
氯化铵烟
-0-9
―
10
0
眼和上呼吸道刺激
―
氯化汞(升汞)
-94-7
―
0.05
-
中枢神经系统和周围神经系统损害;肾损害
―
氯化苦
76-06-
1
―
―
眼刺激;肺水肿
―
氯化氢及盐酸
-01-0
7.5
―
―
上呼吸道刺激
―
氯化氰
-77-4
0.75
―
―
肺水肿;眼、皮肤和呼吸道刺激
―
氯化锌烟
-85-7
―
1
呼吸道刺激
―
00
氯甲醚
-30-
0.
―
―
肺癌
G1
01
氯甲烷
74-87-3
―
60
10
中枢神经系统损害;肝、肾损害;睾丸损害;致畸
皮
0
氯联苯(54%氯)
97-69-1
―
0.5
―
上呼吸道刺激;肝损害;氯唑疮
皮,GA
03
氯萘
90-13-1
―
0.5
―
氯痤疮;中*性肝炎
皮
04
氯乙醇
-07-3
―
―
眼、上呼吸道刺激;中枢神经系统影响;皮肤红斑;脑、肺水肿;慢性影响全身症状、血压降低和消瘦等
皮
05
氯乙醛
-0-0
3
―
―
上呼吸道和眼刺激
―
06
氯乙酸
79-11-8
―
―
上呼吸道刺激;心、肺、肝、肾及中枢神经损害;眼刺激或角膜灼伤、皮肤灼伤
皮
07
氯乙烯
75-01-4
―
10
―
肝血管肉瘤;麻醉;昏迷、抽搐;皮肤损害;神经衰弱、肝损伤、消化功能障碍、肢端溶骨症
G1
08
a-氯乙酰苯
53-7-4
―
0.3
―
眼、呼吸道和皮肤刺激
―
09
氯乙酰氯
79-04-9
―
0.
0.6
上呼吸道刺激
皮
10
马拉硫磷
11-75-5
―
―
胆碱酯酶抑制;上呼吸道刺激
皮,GA
11
马来酸酐
-31-6
―
1
眼、上呼吸道和皮肤刺激
敏
1
吗啉
-91-8
―
60
―
眼损害;上呼吸道刺激;支气管炎、肺炎、肺水肿;皮肤灼伤
皮
13
煤焦油沥青挥发物(按苯溶物计)
-93-
―
0.
―
肺癌
G1
14
锰及其无机化合物(按MnO计)
-96-5(Mn)
―
0.15
―
中枢神经系统损害
―
15
钼及其化合物(按Mo计)钼,不溶性化合物;
钼,可溶性化合物
-98-(Mo)
―
―
―
―
―
―
6
4
―
―
―
―
下呼吸道刺激
―
―
16
内吸磷
-48-3
―
0.05
―
胆碱酯酶抑制
皮
17
萘
91-0-3
―
50
75
溶血性贫血;肝、肾损害;上呼吸道和眼刺激
皮,GB
18
-萘酚
-19-3
―
0.5
0.5
皮肤强刺激;血液循环和肾损害;眼角膜损伤;接触性皮炎
―
19
萘烷
91-17-8
―
60
―
皮肤黏膜刺激、麻醉作用;眼刺激;周围神经病;胃肠道影响
―
0
尿素
57-13-6
―
5
10
眼、皮肤和黏膜刺激
―
1
镍及其无机化合物(按Ni计)
金属镍与难溶性镍化合物
可溶性镍化合物
―
-0-0(Ni)
―
―――
―
1
0.5
―――
皮炎;尘肺病;肺损害;鼻癌;肺癌
G1(镍化合物),敏GB(金属和合金)
―
铍及其化合物(按Be计)
-41-7(Be)
―
0.0
0.
铍过敏、铍病、肺癌
皮;G1
3
偏二甲基肼
57-14-7
―
0.5
―
上呼吸道刺激;鼻癌
皮,GB
4
铅及其无机化合物(按Pb计)
铅尘
铅烟
-9-1(Pb)
―――
―
0.05
0.03
―――
中枢神经系统损害;周围神经损害;血液学效应
GB(铅),GA(铅的无机化合物)
5
氢化锂
-67-8
―
0.05
0.05
皮肤、眼和上呼吸道刺激
―
6
氢醌
13-31-9
―
1
眼损害、皮肤、黏膜腐蚀;中枢神经系统抑制;肝功能损害
―
7
氢氧化钾
0-58-3
―
―
上呼吸道、眼和皮肤刺激
―
8
氢氧化钠
0-73-
―
―
上呼吸道、眼和皮肤刺激
―
9
氢氧化铯
1-79-1
―
―
上呼吸道、皮肤和眼刺激
―
30
氰氨化钙
-6-7
―
1
3
眼和上呼吸道刺激
―
31
氰化氢(按CN计)
74-90-8
1
―
―
上呼吸道刺激;头痛;恶心;甲状腺效应
皮
3
氰化物(按CN计)
57-1-5
1
―
―
上呼吸道刺激;头痛;恶心;甲状腺效应
皮
33
氰戊菊酯
50-58-1
―
0.05
―
皮肤、上呼吸道刺激;中枢神经和周围神经系统症状;眼、皮肤刺激
皮
34
全氟异丁烯
38-1-8
0.08
―
―
上呼吸道刺激;血液学效应
―
35
壬烷
-84-
―
―
中枢神经系统损害
―
36
溶剂汽油
—
―
―
上呼吸道和眼刺激;中枢神经系统损害
―
37
乳酸正丁酯
--7
―
5
―
头痛;上呼吸道刺激
―
38
三氟化氯
-91-
0.4
―
―
眼和上呼吸道刺激;肺损害
―
39
三氟化硼
-07-
3
―
―
下呼吸道刺激;肺炎
―
40
三氟甲基次氟化物
-91-1
0.
―
―
―
―
41
三甲苯磷酸酯(全部异构体)
1-78-5
―
0.3
―
中*性神经病
皮
4
三甲基氯化锡
6-45-1
0.05
—
—
低血钾;中枢神经系统损伤
皮
43
1,,3-三氯丙烷
96-18-4
―
60
―
肝、肾损害.眼和上呼吸道刺激
皮,GA
44
三氯化磷
-1-
―
1
上呼吸道、眼和皮肤刺激
―
45
三氯甲烷(氯仿)
67-66-3
―
0
―
肝损害;胚胎/胎儿损害;中枢神经系统损害
GB
46
三氯硫磷
-91-0
0.5
―
―
眼、皮肤、黏膜和呼吸道强烈刺激
―
47
三氯氢硅
5-8-
3
―
―
眼和上呼吸道刺激
―
48
三氯氧磷
5-87-3
―
0.3
0.6
上呼吸道刺激
―
49
三氯乙醛
75-87-6
3
―
―
皮肤、黏膜强烈刺激;接触性皮炎
GA
50
1,1,1-三氯乙烷
71-55-6
―
―
中枢神经系统损害;心律不齐;皮肤轻度刺激
―
51
三氯乙烯
―
30
―
中枢神经系统损伤
G1,敏
5
三硝基甲苯
-96-7
―
0.
0.5
高铁血红蛋白血症;肝损害;白内障
皮
53
三溴甲烷
75-5-
―
5
―
上呼吸道和眼部刺激;肝肾*性
皮
54
三氧化铬、铬酸盐、重铬酸盐(按Cr计)
3-8-0;18-9-9(六价铬);-47-3(金属铬)(Cr)
―
0.05
―
皮肤过敏和溃疡;鼻腔炎症、坏死;肺癌
G1;敏
55
三乙基氯化锡
-31-0
―
0.05
0.1
头痛、全身症状、窦性心动过缓;皮肤、黏膜刺激;神经衰弱
皮
56
杀螟松
1-14-5
―
1
胆碱酯酶抑制
皮
57
杀鼠灵(3-(1-丙酮基苄基)-4-羟基香豆素;华法林)
81-81-
―
0.1
―
抗凝血作用
—
58
砷化氢(胂)
4-4-1
0.03
―
―
强溶血作用;多发性神经炎
59
砷及其无机化合物(按As计)
-38-(As)
―
0.01
0.0
肺癌、皮肤癌
G1
60
石蜡烟
-74-
―
4
上呼吸道刺激;恶心
―
61
十溴联苯醚
3-19-5
―
5
―
内分泌干扰;神经、生殖、肝*性
―
6
石油沥青烟(按苯溶物计)
-4-4
―
5
―
上呼吸道刺激和眼刺激
GB
63
双(巯基乙酸)二辛基锡
-97-8
―
0.1
0.
皮肤致敏、中枢神经系统损害
―
64
双酚A
―
5
―
生殖影响;内分泌损害
―
65
双硫醒
97-77-8
―
―
血管舒张;恶心
―
66
双氯甲醚
54-88-1
0.
―
―
肺癌
G1
67
四氯化碳
56-3-5
―
15
5
肝损害
皮,GB
68
四氯乙烯
17-18-4
―
00
―
中枢神经系统损害
GA
69
四氢呋喃
-99-9
―
―
上呼吸道刺激;中枢神经系统损害;肾损害
―
70
四氢化硅
-6-5
―
6.6
―
眼、皮肤、呼吸道刺激
―
71
四氢化锗
-65-
―
0.6
―
溶血;肾损害
―
7
四溴化碳
-13-4
―
1.5
4
肝损害;眼、上呼吸道和皮肤刺激
―
73
四乙基铅(按Pb计)
78-00-
―
0.0
―
中枢神经系统损害
皮
74
松节油
6-64-
―
―
上呼吸道、皮肤刺激;中枢神经系统损害;肺损害
―
75
铊及其可溶性化合物(按Tl计)
-8-0(Tl)
―
0.05
0.1
胃肠损害;周围神经病
皮
76
钽及其氧化物(按Ta计)
-5-7(Ta)
―
5
―
上呼吸道刺激
―
77
碳酸钠
-19-8
―
3
6
上呼吸道、眼、皮肤刺激
―
78
碳酰氯(光气)
75-44-5
0.5
―
―
眼和上呼吸道刺激;肺损害
―
79
羰基氟
-50-4
―
5
10
下呼吸道刺激;骨损害
―
80
羰基镍(按Ni计)
63-39-3
0.00
―
―
化学性肺炎
G1
81
锑及其化合物(按Sb计)
-36-0(Sb)
―
0.5
―
皮肤和上呼吸道刺激
―
8
铜(按Cu计)铜尘
铜烟
-50-8—
—
―
—
—
―
1
0.
―
—
—
呼吸道、皮肤刺激;胃肠道反应;金属烟热
―
83
钨及其不溶性化合物(按W计)
-33-7(W)
―
5
10
下呼吸道刺激
―
84
五氟一氯乙烷
76-15-3
―
0
―
心律不齐;昏迷甚至死亡;冻伤
―
85
五硫化二磷
4-80-3
―
1
3
上呼吸道刺激
―
86
五氯酚及其钠盐
87-86-5
―
0.3
—
上呼吸道刺激;中枢神经系统损害;心脏损害;眼刺激
皮,GB
87
五羰基铁(按Fe计)
63-40-6
―
0.5
0.5
肺水肿;中枢神经系统损害
―
88
五氧化二磷
4-56-3
1
―
―
皮肤、眼及上呼吸道刺激;肺炎或肺水肿;齿、龈和下颌骨损害
―
89
戊醇
71-41-0
―
―
眼、皮肤和上呼吸道刺激
―
90
戊烷(全部异构体)
78-78-4-66--8-1
―
0
周围神经病
―
91
硒化氢(按Se计)
3-07-5
―
0.15
0.3
上呼吸道和眼刺激;恶心
―
9
硒及其化合物(按Se计)(不包括六氟化硒、硒化氢)
-49-(Se)
―
0.1
―
眼和上呼吸道刺激
―
93
纤维素
4-34-6
―
10
―
上呼吸道刺激
―
94
硝化甘油
55-63-0
1
―
―
舒张血管
皮
95
硝基苯
98-95-3
―
―
高铁血红蛋白血症
皮,GB
96
1-硝基丙烷
-03-
―
90
―
上呼吸道刺激;肝损害;眼刺激
―
97
-硝基丙烷
79-46-9
―
30
―
肝损害;肝癌
GB
98
硝基甲苯(全部异构体)
88-7-;99-08-1;99-99-0
―
10
―
高铁血红蛋白血症
皮,GA
99
硝基甲烷
75-5-5
―
50
―
甲状腺效应;上呼吸道刺激;肺损害
GB
硝基乙烷
79-4-3
―
―
上呼吸道刺激;中枢神经系统损害;肝损害
GB
辛烷
-65-9
―
―
上呼吸道刺激
―
30
溴
-95-6
―
0.6
呼吸道刺激、肺损害
―
溴化氢
35-10-6
10
―
―
上呼吸道刺激
―
1-溴丙烷
-94-5
―
1
―
肝脏和胚胎/胎儿损害;神经*性
GB
溴甲烷
74-83-9
―
―
上呼吸道和皮肤刺激
皮
溴氰菊酯
8-63-5
―
0.03
―
中枢神经和周围神经系统症状;眼、皮肤刺激
―
溴鼠灵
-10-0
―
0.00
―
抗凝血作用;经皮*性
―
氧化钙
5-78-8
―
―
上呼吸道刺激
―
氧化镁烟
9-48-4
―
10
―
黏膜刺激;金属烟热
―
氧化锌
4-13-
―
3
5
金属烟热
―
氧乐果
3-0-6
―
0.15
―
胆碱酯酶抑制
皮
31
液化石油气
76-85-7
―
0
1
麻醉;植物神经功能紊乱;冻伤
―
一氧化碳
非高原
高原
海拔m~0m
海拔>0m
-08-0———
―
―
0
15
―
0
—
—
―
30
—
—
碳氧血红蛋白血症
――——
乙胺
75-04-7
―
9
18
皮肤、眼刺激;眼损害
皮
乙苯
-41-4
―
上呼吸道及眼刺激;中枢神经系统损害
GB
乙醇胺
-43-5
―
8
15
眼和皮肤刺激
―
乙二胺
-15-3
―
4
10
皮肤、黏膜强刺激;肝、肾损害;皮肤和眼灼伤;哮喘
皮;敏
乙二醇
-1-1
―
0
40
上呼吸道和眼刺激
―
乙二醇二硝酸酯
68-96-6
―
0.3
―
血管舒张;头痛
皮
30
乙酐
-4-7
―
16
―
眼和上呼吸道刺激
―
31
N-乙基吗啉
-74-3
―
5
―
上呼吸道刺激;眼损害
皮
3
乙基戊基甲酮
-85-5
―
―
上呼吸道和眼刺激;中枢神经系统损害
―
33
乙腈
75-05-8
―
30
―
下呼吸道刺激
皮
34
乙硫醇
75-08-1
―
1
―
上呼吸道刺激;中枢神经系统损害
―
35
乙醚
60-9-7
―
中枢神经系统损害;上呼吸道刺激
―
36
乙醛
75-07-0
45
―
―
眼和上呼吸道刺激
GB
37
乙酸
64-19-7
―
10
0
上呼吸道和眼刺激;肺功能
―
38
乙酸丙酯
-60-4
―
00
眼和上呼吸道刺激
―
39
乙酸丁酯
13-86-4
―
00
眼和上呼吸道刺激
―
乙酸甲酯
79-0-9
―
00
头痛;眼和上呼吸道刺激;眼神经损害
―
乙酸戊酯(全部异构体)
68-63-7
―
00
眼、上呼吸道及皮肤刺激;消化道症状;贫血和嗜酸性粒细胞增多
―
33
乙酸乙烯酯
-05-4
―
10
15
上呼吸道、眼和皮肤刺激;中枢神经系统损害
GB
乙酸乙酯
-78-6
―
00
上呼吸道和眼刺激
―
乙烯酮
-51-4
―
0.8
.5
上呼吸道刺激;肺水肿
―
乙酰甲胺磷
60-19-1
―
0.3
―
胆碱酯酶抑制
皮
乙酰水杨酸(阿司匹林)
50-78-
―
5
―
皮肤和眼刺激
―
-乙氧基乙醇
-80-5
―
18
36
男性生殖系损害;胚胎/胎儿损害
皮
-乙氧基乙基乙酸酯
-15-9
―
30
―
男性生殖系损害
皮
钇及其化合物(按Y计)
-65-5(Y)
―
1
―
肺纤维化
―
异丙胺
75-31-0
―
1
4
上呼吸道刺激;眼损害
―
异丙醇
67-63-0
―
眼和上呼吸道刺激;中枢神经系统损害
―
34
N-异丙基苯胺
-5-5
―
10
―
高铁血红蛋白血症
皮
异稻瘟净
7-47-8
―
5
胆碱酯酶抑制
皮
异佛尔酮
78-59-1
30
―
―
眼、上呼吸道和皮肤刺激;中枢神经系统损害;全身不适;疲劳
―
异佛尔酮二异氰酸酯
-71-9
―
0.05
0.1
呼吸系统致敏
敏
异氰酸甲酯
64-83-9
―
0.05
0.08
上呼吸道刺激
皮
异亚丙基丙酮
-79-7
―
60
眼和上呼吸道刺激;中枢神经系统损害
―
铟及其化合物(按In计)
-74-6(In)
―
0.1
0.3
肺炎、肺水肿;牙蚀症;全身不适
―
茚
95-13-6
―
50
―
肝、肾损害;上呼吸道刺激
―
莠去津
-4-9
—
—
血液、生殖和发育损害
正丙醇
71-3-8
―
00
上呼吸道和眼刺激;中枢神经系统抑制
―
35
正丁胺
-73-9
15
―
―
头痛;上呼吸道和眼刺激
皮
正丁醇
71-36-3
―
―
眼和上呼吸道刺激;中枢神经系统抑制
―
正丁基硫醇
-79-5
―
―
上呼吸道刺激
―
正丁基缩水甘油醚
46-08-6
―
60
―
睾丸损害
―
正丁醛
13-7-8
―
5
10
眼及呼吸道刺激;麻醉;变态反应
-
正庚烷
14-8-5
―
0
中枢神经系统损害;上呼吸道刺激
―
正己烷
-54-3
―
周伟神经系统损害;上呼吸道和眼刺激
皮
注1:表1和表的备注中有关(皮)、(敏)及(G1)、(GA)、(GB)的说明详见附录A中的A.4、A.5及A.6。
注:TEQ:ToxicEquivalentQuantity,国际*性当量。由于环境中的二噁英类物质主要以混合物的形式存在,在对二噁英类进行评价时,通常将各同类物折算成相当于,3,7,8-TCDD的量来表示,称为*性当量。
4.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的职业接触限值
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的职业接触限值见表。
表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职业接触限值
序号
中文名
英文名
化学文摘号CAS号
PC-TWA
mg/m3
临界不良健康效应
备注
总尘
呼尘
1
白云石粉尘
Dolomitedust
―
8
4
尘肺病
―
玻璃钢粉尘
Fiberglassreinforcedplasticdust
―
3
―
尘肺病;呼吸道、皮肤刺激
―
3
茶尘
Teadust
―
―
哮喘
―
4
沉淀SiO(白炭黑)
Precipitatedsilicadust
6-00-8
5
―
上呼吸道及皮肤刺激
―
5
大理石粉尘(碳酸钙)
Marbledust
(7-65-3)
8
4
眼、皮肤刺激;尘肺病
―
6
电焊烟尘
Weldingfume
―
4
―
电焊工尘肺
GB
7
二氧化钛粉尘
Titaniumdioxidedust
63-67-7
8
―
下呼吸道刺激
GB
8
沸石粉尘
Zeolitedust
―
5
―
尘肺病,;肺癌
G1
9
酚醛树酯粉尘
Phenolicaldehyderesindust
―
6
―
上呼吸道刺激
―
10
工业酶混合尘
Industrialenzyme-containingdust
―
―
皮肤、眼、上呼吸道刺激
敏
11
谷物粉尘(游离SiO含量<10%)
Graindust(freeSiO<10%)
―
4
―
上呼吸道刺激;尘肺;过敏性哮喘
敏
1
硅灰石粉尘
Wollastonitedust
83-17-0
5
―
―
―
13
硅藻土粉尘(游离SiO含量<10%)
Diatomitedust(freeSiO<10%)
60-53-
6
―
尘肺病
―
14
过氯酸铵粉尘
AmmoniumPerchlorate
-98-9
8
―
肺间质纤维化
―
15
滑石粉尘(游离SiO含量<10%)
Talcdust(freeSiO<10%)
07-96-6
3
1
滑石尘肺
―
16
活性炭粉尘
Activecarbondust
-11-3
5
―
尘肺病
―
17
聚丙烯粉尘
Polypropylenedust
―
5
―
―
―
18
聚丙烯腈纤维粉尘
Polyacrylonitrilefiberdust
―
―
肺通气功能损伤
―
19
聚氯乙烯粉尘
Polyvinylchloride(PVC)dust
-86-
5
―
下呼吸道刺激;肺功能改变
―
0
聚乙烯粉尘
Polyethylenedust
-88-4
5
―
呼吸道刺激
―
1
铝尘
铝金属、铝合金粉尘
氧化铝粉尘
Aluminumdust:
Metalalloysdust
Aluminiumoxidedust
-90-5
3
4
―
—
铝尘肺;眼损害;黏膜、皮肤刺激
—
—
麻尘
(游离SiO含量<10%)
亚麻
*麻
苎麻
Flax,juteandramiedust
(freeSiO<10%)
Flax
Jute
Ramie
—
—
—
1.5
3
—
—
—
棉尘病
—
—
—
3
煤尘(游离SiO含量<10%)
Coaldust(freeSiO<10%)
―
4
.5
煤工尘肺
―
4
棉尘
Cottondust
―
1
―
棉尘病
―
5
木粉尘(硬)
Wooddust
―
3
―
皮炎、鼻炎、结膜炎;哮喘、外源性过敏性肺炎;鼻咽癌等
G1;敏
6
凝聚SiO粉尘
Condensedsilicadust
―
1.5
0.5
―
―
7
膨润土粉尘
Bentonitedust
-78-9
6
―
鼻、喉、肺、眼刺激;支气管哮喘
―
8
皮毛粉尘
Furdust
―
8
―
过敏性肺泡炎;支气管哮喘
敏
9
人造矿物纤维绝热棉粉尘(玻璃棉、矿渣棉、岩棉)
Man-mademineralfiberinsulationcotton(Fibrousglass,Slagwool,Rockwool)dust
―
5
1f/mL
—
—
质量浓度:皮肤和眼刺激
纤维浓度:呼吸道不良健康效应
—
—
30
桑蚕丝尘
Mulberrysilkdust
―
8
―
眼和上呼吸道刺激;肺功能损伤
―
31
砂轮磨尘
Grindingwheeldust
―
8
―
轻微致肺纤维化作用
―
3
石膏粉尘
Gypsumdust
11-41-4
8
4
上呼吸道、眼和皮肤刺激;肺炎等
―
33
石灰石粉尘
Limestonedust
7-65-3
8
4
眼、皮肤刺激;尘肺
―
34
石棉(石棉含量>10%)
粉尘
纤维
Asbestos(Asbestos>10%)
dust
Asbestosfibre
-1-4
0.8
0.8f/m3
—
—
石棉肺;肺癌、间皮瘤
G1
35
石墨粉尘
Graphitedust
-4-5
4
石墨尘肺
―
36
水泥粉尘(游离SiO含量10%)
Cementdust(freeSiO10%)
―
4
1.5
水泥尘肺
―
37
炭黑粉尘
Carbonblackdust
3-86-4
4
―
炭黑尘肺
GB
38
碳化硅粉尘
Siliconcarbidedust
-1-
8
4
尘肺病;上呼吸道刺激
―
39
碳纤维粉尘
Carbonfiberdust
―
3
―
上呼吸道、眼及皮肤刺激
―
40
矽尘
10%≤游离SiO含量≤50%
50%<游离SiO含量≤80%
游离SiO含量>80%
Silicadust
10%≤freeSiO≤50%
50%<freeSiO≤80%
freeSiO>80%
08-60-7
1
0.7
0.5
0.7
0.3
0.
矽肺
G1(结晶型)
41
稀土粉尘(游离SiO含量10%)
Rare–earthdust(freeSiO10%)
―
.5
―
稀土尘肺;皮肤刺激
―
4
洗衣粉混合尘
Detergentmixeddust
―
1
―
皮肤、眼和上呼吸道刺激;致敏
敏
43
烟草尘
Tobaccodust
―
―
鼻咽炎;肺损伤
―
44
萤石混合性粉尘
Fluorsparmixeddust
―
1
0.7
矽肺
―
45
云母粉尘
Micadust
1-6-
1.5
云母尘肺
―
46
珍珠岩粉尘
Perlitedust
-70-3
8
4
眼、皮肤、上呼吸道刺激
―
47
蛭石粉尘
Vermiculitedust
―
3
―
眼、上呼吸道刺激
―
48
重晶石粉尘
Baritedust
-43-7
5
―
眼刺激;尘肺
―
49
其他粉尘a
Particlesnototherwiseregulated
―
8
―
―
―
表中列出的各种粉尘(石棉纤维尘除外),凡游离SiO等于或高于10%者,均按矽尘职业接触限值对待。
a指游离SiO低于10%,不含石棉和有*物质,而未制定职业接触限值的粉尘。
4.3工作场所空气中生物因素的职业接触限值
工作场所空气中生物因素的职业接触限值见表3。
表3工作场所空气中生物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4.4生物监测指标和职业接触生物限值
生物监测指标和职业接触生物限值见表4。
表4生物监测指标和职业接触生物限值
5监测检测原则要求
5.1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的采样按GBZ执行。
5.工作场所空气中化学有害因素和粉尘的检测按GBZ/T、GBZ/T和GBZ/T19执行。若无相应的检测方法,可参考国内、外公认的检测方法,但应纳入质量控制程序。
5.3对分别制定有总粉尘和呼吸性粉尘容许浓度的粉尘,应优先选择测定呼吸性粉尘的接触浓度。
5.4与BELs相配套的生物材料中有害物质及其代谢物或效应指标的测定按照GBZ/T95执行。
6工作场所化学有害因素职业接触控制原则及要求
6.1化学有害因素控制的优先原则
6.1.1对工作场所化学有害因素接触的控制,应根据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实际情况,按照GBZ1的要求采取综合控制措施。
6.1.消除替代原则。优先采用有利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用无害替代有害、低*危害替代高*危害的工艺、技术和材料,从源头控制劳动者接触化学有害因素。
6.1.3工程控制原则。对生产工艺、技术和原辅材料达不到卫生学要求的,应根据生产工艺和化学有害因素的特性,采取相应的防尘、防*、通风等工程控制措施,使劳动者的接触或活动的工作场所化学有害因素的浓度符合卫生要求。
6.1.4管理控制原则。通过制定并实施管理性的控制措施,控制劳动者接触化学有害因素的程度,降低危害的健康影响。
6.1.5个体防护原则。当所采取的控制措施仍不能实现对接触的有效控制时,应联合使用其它控制措施和适当的个体防护用品;个体防护用品通常在其他控制措施不能理想实现控制目标时使用。
6.1.6在评估预防控制措施的合理性、可行性时,还应综合考虑职业病危害的种类以及为减少风险而需要付出的成本。
6.职业接触控制要点
6..1在制定职业接触控制措施时应充分考虑所有可能发生接触的途径,包括经呼吸道吸入、皮肤吸收和经口摄入;
6..采取的控制措施应具有针对性,能有效防止该有害因素可能引起的健康危害;
6..3应选择最有效和最可靠的控制措施,避免有害因素的泄漏或尽可能使其播散最小化;
6..4应定期检查和评估所有控制措施的相关要素,并保持其持续有效;
6..5应将工作中可能产生的化学有害因素以及采取的对应控制措施告知所有相关的劳动者,并对其进行职业病防治知识培训;
6..6应确保所采取的控制措施不会威胁劳动者的健康和生命。
6.3工作场所化学有害因素职业接触控制要求
6.3.1劳动者接触制定有MAC的化学有害因素时,一个工作日内,任何时间、任何工作地点的最高接触浓度(maximumexposureconcentration,CME)不得超过其相应的MAC值。
6.3.劳动者接触同时规定有PC-TWA和PC-STEL的化学有害因素时,实际测得的当日时间加权平均接触浓度(exposureconcentrationoftimeweightedaverage,CTWA)不得超过该因素对应的PC-TWA值,同时一个工作日期间任何短时间的接触浓度(exposureconcentrationofshortterm,CSTE)不得超过其对应的PC-STEL值。
6.3.3劳动者接触仅制定有PC-TWA但尚未制定PC-STEL的化学有害因素时,实际测得的当日CTWA不得超过其对应的PC-TWA值;同时,劳动者接触水平瞬时超出PC-TWA值3倍的接触每次不得超过15min,一个工作日期间不得超过4次,相继间隔不短于1h,且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超过PC-TWA值的5倍。
6.3.4对于尚未制定OELs的化学有害因素的控制,原则上应使绝大多数劳动者即使反复接触该因素也不会损害其健康。用人单位可依据现有信息、参考国内外权威机构制定的OELs,制定供本用人单位使用的卫生标准,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劳动者的接触。
6.4控制措施
劳动者接触化学有害因素的浓度超过行动水平时,用人单位应参照GBZ/T5的要求采取包括防尘、防*等工程控制措施、工作场所有害因素监测、职业健康监护、职业病危害告知、职业卫生培训等技术及管理控制措施。行动水平不作为确定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的岗位津贴的依据。
6.5化学有害因素职业接触水平及其分类控制
6.5.1按照劳动者实际接触化学有害因素的水平可将劳动者的接触水平分为5级,与其对应的推荐的控制措施见表5。
6.5.工作场所化学物的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管理见GBZ/T9.。
7正确使用本部分的说明
正确使用本部分的说明见附录A。
附录A(规范性附录)正确使用本部分的说明
A.1制定工作场所化学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的目的
A.1.1职业接触限值是职业性有害因素的接触限制量值。制定工作场所化学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的目的是指导用人单位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避免劳动者在职业活动过程中因过度接触化学有害因素而导致不良健康效应。
A.1.工作场所化学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是用人单位评价工作场所卫生状况、劳动者接触化学有害因素程度以及防护措施控制效果的重要技术依据,是实施职业健康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及风险交流的重要工具,也可作为设定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报警值的参考值。
A.1.3工作场所化学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也是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开展职业健康风险评估以及职业病危害评价的重要技术依据。
A.不同类型职业接触限值的正确运用
A..1在评价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状况或劳动者个人接触水平时,应正确运用PC-TWA、PC-STEL或MAC,并按照有关标准的规定进行空气采样、监测。
A..PC-TWA是评价劳动者接触水平和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状况的主要指标。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定期的职业病危害评价、系统接触评估,或因生产工艺、原材料、设备等发生改变需要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程度重新进行评估时,尤应着重进行TWA的检测、评价。
A...1个体检测是测定TWA的比较理想的方法,能较好地反映劳动者个体实际接触水平和工作场所卫生状况,是评价化学有害因素职业接触的主要检测方法。
A...定点检测也是测定TWA的一种方法,主要反映工作场所空气中化学有害因素的浓度,也反映劳动者的个体接触水平。应用定点检测方法测定TWA时,应采集一个工作日内某一工作地点、各时段的样品,按各时段的持续接触时间与其测得的相应浓度乘积之和除以8,得出一个工作日的接触化学有害因素的时间加权平均接触浓度(CTWA)。可按公式(A.1)计算。
A..3劳动者在不同时间段接触化学有害因素的TWA水平在PC-TWA值上下波动,这种波动因物质的不同容许波动的范围而有所不同。为限制劳动者在一个工作日内短时间过高浓度的接触,保护劳动者即使短时间接触这些因素也不会发生急性*性作用,对化学有害因素制定了相应的PC-STEL。
A..3.1小于或等于PC-STEL的短时间持续接触不会导致刺激、慢性或不可逆性组织损伤,依赖剂量-反应的*性效应,以及麻醉程度足以导致事故率升高、损害自救能力或大幅降低工作效率。
A..3.PC-STEL主要用于以慢性*性作用为主但同时具有急性*性作用的化学物质,是与PC-TWA相配套的短时间接触限值,可视为对PC-TWA的补充。在对制定有PC-STEL的化学有害因素进行评价时,应同时使用PC-TWA和PC-STEL两种类型的限值。即使一个工作日内的CTWA符合卫生要求,CSTE也不应超过其对应的PC-STEL值,且在PC-TWA值以上至PC-STEL之间的接触不应超过15min,每个工作日接触该种水平的次数不应超过4次,相继接触的间隔时间不应短于60min。
如果实际测得的当日CTWA已经超过PC-TWA,则没必要使用PC-STEL防止这些效应。
A..3.3在对制定有PC-STEL的化学物质进行监测和评价时,应通过现场卫生学调查了解浓度波动情况,在浓度最高的时段按采样规范和标准检测方法进行采样和检测。
A..4一次大量接触有害物质可能增加某些疾病的风险,仅依靠长时间平均接触的监测数据,可能会掩盖峰的漂移值,为了控制这种健康效应,对于具有PC-TWA的物质尚未制定PC-STEL的化学有害因素,使用峰接触浓度控制短时间的最大接触,目的是防止在一个工作日内在PC-TWA若干倍时的瞬时高水平接触导致的快速发生的急性不良健康效应。
A..4.1峰接触浓度与PC-STEL相似,都反映15min的接触。对于那些制定有PC-TWA但尚未制定PC-STEL的化学有害因素,劳动者当日的CTWA水平应控制在PC-TWA范围以内,同时,一个工作日内任何在PC-TWA水平以上的短时间接触都应当符合峰接触浓度的控制要求。
A..4.良好的设计和工业卫生措施可以确保工艺过程控制在可接受范围之内。变异程度过大,意味工艺没有得到很好的控制,应采取措施重新加以控制。控制较高水平的接触旨在鼓励尽可能减少工艺中的变异,以确保劳动者得到相应的保护。
A..4.3对峰接触浓度须应用本部分做出评价,但当可以运用PC-STEL或MAC时,则优先使用PC-STEL或MAC。
A..4.4峰接触浓度检测对应短时间接触浓度。
A..5MAC是针对那些具有明显刺激、窒息或中枢神经系统抑制作用,可导致严重急性健康损害的化学物质而制定的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容许超过的最高容许接触限值。一般情况下,设有MAC的化学物质均无PC-TWA或PC-STEL。
在对规定有MAC的化学物质进行监测和评价时,应在了解生产工艺过程的基础上,根据不同工种和工作地点采集能够代表最高瞬间浓度的空气样品进行检测。
A..6职业接触限值的计算单位以毫克每立方米(mg/m3)表示,与ppm的换算按式(A.)进行。
A.3混合接触的控制
A.3.1大多数物质的OELs是针对单一化合物或含有一个共同元素或根的物质制定的,也有少数的OELs涉及到复杂的混合物或化合物。实际上,劳动者经常在一个工作班的工作中使用含有若干种物质的混合材料或在工作中同时或先后使用某种物质而接触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混合物。对于同时接触两种或两种以上化学物质时,应科学评估混合接触的健康影响。
A.3.对所有类型的混合接触的评估,都需要先对劳动者接触的每一种化学有害因素进行评估,以确保每一种因素都能遵守相应的OELs,对每种因素的接触都有足够的控制,再根据*理学资料确定相互作用的类型,基于相互作用类型对混合接触进行评价。
A.3..1当工作场所存在两种或两种以上化学有害因素时,若缺乏联合作用的*理学资料,应分别测定各化学有害因素的浓度,按公式(A.3)计算每个因素的接触限值比值,并按各个因素对应的OELs进行评价。
A.3..3当工作场所中存在两种或两种以上化学物质并具有公认的协同作用和增强作用时,应采取更严格的控制措施。
A.3.3应尽可能避免在接触的混合物中含有标注为“癌”和“敏”的化学物,对这些物质应采取可行措施控制其接触。
A.4经皮吸收
A.4.1制定OELs的前提是假定劳动者的接触途径主要为吸入接触。但是,许多化学物质除通过吸入接触外,还可通过皮肤、黏膜和眼睛直接接触蒸气、液体和固体,经完整的皮肤吸收而引起全身效应。对这些化学物质标注“皮”的标识(如有机磷酸酯类化合物,芳香胺,苯的硝基、氨基化合物等),旨在提示即使该化学有害因素的空气浓度≤PC-TWA值,劳动者接触这些物质仍有可能通过皮肤接触而引起过量的接触。患有皮肤病或皮肤破损时可明显影响皮肤吸收。
A.4.对于那些标有“皮”的标识且OELs较低的物质,在接触高浓度,特别是在皮肤大面积、长时间接触的情况下,需采取特殊的预防措施以避免或减少皮肤的直接接触。当难以准确定量其接触程度时,也必需采取措施预防皮肤的大量吸收。
A.4.3对化学物质标注“皮”时,并未考虑该化学物质引起的刺激和致敏作用,对那些可引起刺激或腐蚀效应但没有全身*性的化学物质原则上不标注“皮”的标识。
A.5致敏作用
A.5.1对化学物质标注“敏”的标识,是指已有的人或动物资料证实该物质可能具有致敏作用,但并不表示确定该物质PC-TWA值大小依据的临界不良健康效应是致敏作用,也不表示致敏作用是制定其PC-TWA值的唯一依据。未标注“敏”标识的物质并不表示该物质没有致敏能力,只反映目前尚缺乏科学证据或尚未定论。
A.5.对化学物质标注“敏”的标识,旨在保护劳动者避免诱发致敏效应,但不保护那些已经致敏的劳动者。使用“敏”的标识不能明显区分所致敏的器官系统。
A.5.3避免接触致敏物及其结构类似物,可减少个体过敏反应的发生。接触致敏物,即使浓度很低,易感个体也可能产生疾病症状,对某些敏感的个体,防止其特异性免疫反应的唯一方法是完全避免接触致敏物及其结构类似物,应通过工程控制措施和个人防护用品有效地减少或消除接触。
A.5.4只有很少的人会因为接触而产生致敏,应通过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筛检出易感人群。对工作中接触已知致敏物的劳动者,应进行教育和培训(如检查潜在的健康效应、安全操作规程及应急知识)。应定期进行职业健康监护,尽早发现特异易感者,并及时调离接触。
A.6致癌作用
A.6.1致癌性标识按国际癌症组织(IARC)分级,并作为参考性资料。化学物质的致癌性证据来自于流行病学、*理学和机理研究。IARC根据化学物对人致癌性的证据,将潜在化学致癌性物质分类为:对人致癌(G1)、对人可能致癌(GA)、对人可疑致癌(GB)、尚不能分类为对人致癌(G3)和可能对人无致癌性(G4)。根据实际情况,本部分采纳IARC的致癌性分级标识G1、GA、GB并在备注栏内分别标注,作为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的参考。
A.6.对于标有致癌性标识以及有可能损伤基因的化学物质,应采取最先进的技术措施与个人防护,以减少接触机会,尽可能保持最低的接触水平。
A.7不同工时制度职业接触的评价
A.7.1工作场所化学有害因素OELs是基于标准工时制度(每天工作8h、每周40h工作制)制定的。对于以周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的职业接触宜以周评价为主;对以月、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的职业接触宜以日评价为主。
A.7.对于每日接触时间超过1h但不足8h或每周工作时间不足40h的,以8h或40hTWA进行评价。对于每日接触时间不足1h的,可根据作业的实际情况和化学物质的特性参照该物质的MAC或PC-STEL进行评价。
A.7.3当每日工作时间超过8h或每周工作时间超过40h时,由于长时间工作可能会导致有害物质的吸收增加,恢复时间减少而导致代谢不完全,甚至使体内有害物质累积而可能引起不良健康效应。因此,对工作时间超过标准工时制的,应根据工作时间的延长和恢复时间的减少调整长时间工作的PC-TWA值。实际应用时可参考Brief和Scala模型。
长时间工作OEL=标准限值×折减因子(ReductionFactor,RF)。应根据不同情况,使用相应公式计算RF。
A.7.3.1如每天工作超过8h,可应用公式(A.5)进行日接触调整:
A.7.4在对长时间工作的PC-TWA值进行调整时,原则上只对规定有PC-TWA的物质进行标化,对MAC或PC-STEL、具有刺激性和臭味的物质、以及单纯刺激性、安全或健康风险极低、生物半衰期少于4h或技术上实施困难的物质原则上不进行调整。
A.8生物监测与职业接触生物限值
A.8.1生物监测是对接触化学有害因素的劳动者的血液、尿等生物样品中该有害物质的浓度、代谢物浓度、或者是对能够预测、预警且又必须预防的效应及其程度的测定,是评估劳动者接触和健康风险的方法之一,是对通过空气采样进行接触评估的补充。
A.8.1.1生物监测指标可分为接触指标和效应指标的监测:
——接触指标监测。对接触个体生物样品中化学物质和/或其代谢产物浓度进行的测定,可确定机体吸收的程度,如血铅、尿砷含量的测定;
——效应指标监测。对接触引起的机体生理、生化效应强度进行的测定,如血中胆碱酯酶、血锌原卟啉等的测定。
A.8.1.生物样品的采集时间应遵守本部分表4所规定的时间。对于非常规工作班制,不建议对BELs做任何调整或使用校正因子。
A.8.BELs是为发现和评价劳动者潜在健康危害而制定的参考指南值。理论上,BELs更能反映劳动者接触化学有害因素的吸收剂量,是与所接触的化学有害因素相关的生物指标参考值。
A.8..1大多数BELs是基于与OELs的相关性制定的,一些BELs(如铅)的制定依据则与不良健康效应的发生有关。
A.8..在制定BELs时考虑了*物代谢动力学(toxicokinetic)和*物动力学(toxicodynamic)的信息,有关*物代谢、分布、蓄积、排泄以及效应的知识有助于更有效地使用BELs。如果劳动者接触时间差别较大,在评价生物接触水平时则应考虑该因素的*物动力学和*效学资料。
A.8..3BELs值既不是安全浓度和危险浓度之间的严格界限,也不是*性的指标,不能明确区分有害与无害接触,个体样本中测定物的浓度超过BEL并不意味健康风险增加。制定了BEL并不意味必须要进行生物监测。
A.8..4对于非特异性的职业接触,生物监测结果并不能区分职业接触和非职业接触以及接触水平。BEL并不用于不良健康效应的测量或职业病的诊断。
A.9应用OELs时需要注意的事项
A.9.1工作场所化学有害因素OELs是基于科学性和可行性制定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控制指南,是健康劳动者在特定时间内容许接触某种浓度的危害物且风险很小的容许剂量,所规定的限值不能理解为“安全”与“不安全”的精确界限。
A.9.1.1由于在确定工作场所化学有害因素OELs时,所依据的健康效应类型因物质不同而异,某些物质OELs的确定依据的是明确的健康损害,而有一些物质OELs的确定则是依据不适、刺激或中枢神经系统抑制等效应,因此,不能简单地将种不同化学物质的OELs作为*性比较的指标用以判断化学物质的*性等级。
A.9.1.工作场所化学有害因素OELs主要用于正常工作条件的职业接触。劳动强度、温热条件、放射线、气压等往往会增强有害物质的健康影响。因此,应用OELs时需要注意工作条件的影响。为了尽可能减少非正常条件下任何因素的影响,应适当使用检测、报警和应对措施。
A.9.1.3对有害物质的易感性因人而异。即使接触水平在容许浓度以下,也有可能出现不适、使当前的健康异常状况进一步恶化、或者不能防止职业病发生等情况。因此,在观察到劳动者出现某些健康异常时,不能只以超过OELs为理由就作为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的唯一依据。
A.9.1.4工作场所化学有害因素OELs只适用于职业人群,不适于评估或控制非职业性接触。
A.9.生物材料中的化学物或其代谢产物,或生物效应是反映个体可能“吸收”某种化学物的指标之一,通过生物监测可间接反映劳动者接触化学物的量,有助于检测和测量化学物通过呼吸道以及经皮肤或消化道的吸收、评估机体负荷、在缺乏其他接触测量数据时推断既往的接触、检测劳动者的非职业性接触,测试个人防护用品和工程控制效果以及监测作业实施状况。对于通过其他途径(通常经过皮肤)进入机体并有可能造成明显吸收的化学物质尤应运用生物监测。
A.9..1如果对从不同场合获得的劳动者样本的测定结果持续超过其BELs,或同一工作场所和班组的一组劳动者的样本检测结果绝大多数超过BELs,应进行职业卫生调查、评估,以寻求测定值过高的合理的解释,并采取相应的行动以减少接触。在可能的条件下,应排除可能存在的、与作业相关的因素,采取措施以减少接触的影响。
A.9..受个体生活习惯(如生理波动、个体差异、吸烟或饮酒等)、工作条件、工作时间、皮肤吸收、防护用品的使用、接触工作场所以外的有害因素等的影响,生物监测值与工作场所有害因素接触浓度有时并不一定显示很好的相关性。即使劳动者某个具体的生物指标超过了相应的BEL,也不能不作分析就下结论认定其健康影响是因为过度接触所致。相反,一些敏感个体的生物监测值低于BEL时也可能会受到伤害。因此,在应用生物监测结果评价劳动者潜在健康危害时,应综合分析工作场所职业性有害因素接触水平、防护状况以及劳动者个体健康状况,不能仅凭是否超过BEL就评价劳动者的不良健康影响或诊断职业病。
A.9..3具体样本的生物测定可能受生物材料变异性的影响,这种变异可由各种因素引起,如摄入液体、高温、过重的体力负荷、用药等可能造成生物材料的浓缩或稀释,从而影响测定结果。
A.9..4由于样品中测定物的浓度容易发生变化,因此不应依赖单一样本的测定结果。管理行动通常不应依据单次独立的测定,而应依据多次采样测定或重复样本的分析。如果有充分理由确信劳动者发生
了明显的接触,可以根据一次高浓度的检测结果使劳动者脱离接触。反之,检测结果低于BEL并不一定表示没有健康危险。
A.9..5由于诸多原因,空气监测和生物监测的结果可能并不一致,包括但并不限于与工作有关的因素和方法学因素,如:
a)劳动者的生理学结构和健康状况,如身体结构、饮食(水和脂肪摄入)、代谢、体液组成、年龄、性别、妊娠、用药以及疾病状况;
b)职业接触因素,如工作强度和持续时间、皮肤接触、温度和湿度、同时接触其他化学物以及其他工作习惯;
c)非职业接触因素,如社区和家庭空气污染物、水和食物成分、个人卫生、吸烟、饮酒和用药、接触日常用品或因业余爱好或其他工作场所造成化学物质的接触;
d)方法学因素,包括样本采集和保存过程中的污染或变质,以及选用的分析方法的偏差;
e)与劳动者呼吸带有关的空气监测仪器的位置;
f)粒径分布和生物利用度;
g)个人防护装置的不同效果。
A.9.3本部分应在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指导下使用。
附录B(资料性附录)新增职业接触限值的主要起草单位及主要起草人
本部分汇总增加了近年来研制、修订的8种工作场所空气中化学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其中,化学有害因素4种、粉尘3种、生物因素1种。汇总增加近年来审定通过的13种职业接触生物限值。各职业接触限值的检测方法分别见GBZ/T和GBZ/T系列。
新增工作场所空气中化学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的主要起草单位及主要起草人见表B.1。
表B.1新增工作场所空气中化学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的主要起草单位及主要起草人
已发布职业接触生物限值标准的主要起草单位及主要起草人见表B.。
表B.已发布职业接触生物限值标准的主要起草单位及主要起草人
新增职业接触生物限值的主要起草单位及主要起草人见表B.3。
表B.3新增职业接触生物限值的主要起草单位及主要起草人
意大利和法国的报道称“一些罹患新冠肺炎的年轻人容易恶化为重症”,这与我国和南韩情况不同。特朗普为他把新冠肺炎病*称之为“中国病*”辩解:绝对不是种族主义,只是强调这个病*来自中国。之前有人说病*来自美国兵,那是不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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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数据来自霍普金斯大学。美国拒绝两艘邮轮靠岸。国家监委调查组发布《关于群众反映的涉及李文亮医生有关情况调查的通报》00年月7日,国家监委成立调查组,就群众反映的涉及李文亮医生的有关情况依法开展调查。现将调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李文亮医生基本情况和转发、发布有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