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10月12日正式启动年度慢病检诊工作。
按照《关于调整门诊规定病种Ⅰ类检诊有关规定的通知》(大医保发〔〕号)要求,门诊规定病种Ⅰ类(俗称“慢性病”)由每年9月统一检诊次年1月享受待遇调整为全部实行随到随检,参保人员初检、复检通过后即时享受补助待遇,检诊通过当年起付标准和补助限额按剩余月数折算。
检诊通过的患者,本年度起付标准和补助限额按年度补助限额的25%执行。
一、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补助范围(一)城镇职工参保人
1.人员范围:参加大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各类人员(包括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的参保人;灵活就业的个体参保人)。
2.病种范围:共计31种,见下表
城镇职工门诊规定病种Ⅰ类列表
1.高血压(Ⅲ级合并症)
12.溶血性贫血
23.白塞氏病
2.糖尿病(并发症)
13.白血病
24.侵袭性牙周炎
3.肝硬化
14.复发性阿弗他溃疡
25.口腔扁平苔藓
4.风湿性心脏病
15.冠心病(专指心肌梗塞和心绞痛)
26.银屑病
5.肺心病
16.慢性阻塞性肺疾病(COPD)
27.下肢静脉曲张
6.慢性病*性肝炎
17.再生障碍性贫血
28.股骨头坏死
7.肺结核
18.原发性骨髓纤维化
29.帕金森氏病
8.淋巴结核
19.慢性肾脏疾病(CKD)三期及以上
30.恶性肿瘤
9.甲状腺功能亢进
20.重症肌无力
31.精神分裂症
10.甲状腺功能低下
21.系统性红斑狼疮
11.类风湿性关节炎
22.伴多发骨折的严重骨质疏松症
(二)城乡居民参保人
1.人员范围:参加大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包括成年居民、未成年居民和大学生)。
2.病种范围:共计9种,见下表。
城乡居民门诊规定病种Ⅰ类列表
1.冠心病(专指心绞痛和心肌梗塞)
6.强直性脊柱炎
2.高血压(Ш期合并症)
7.结核病
3.类风湿性关节炎
8.慢性病*性肝炎(含抗病*治疗)
4.糖尿病(并发症)〈限成年人〉
9.精神分裂症
5.系统性红斑狼疮〈限成年人〉
二、医院慢性病检诊范围1、高血压(Ⅲ级合并症)、糖尿病(并发症)、甲状腺功能亢进、甲状腺功能低下、类风湿性关节炎、慢性阻塞性肺疾病(COPD)、伴多发骨折的严重骨质疏松症、下肢静脉曲张、股骨头坏死、复方性阿弗他溃疡、口腔扁平苔藓、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原发性骨髓纤维化、慢性肾脏病(CKD)三期及以上、冠心病(专指心肌梗塞和心绞痛)、溶血性贫血、白血病、肝硬化、风湿性心脏病、肺心病、系统性红斑狼疮、重症肌无力、白塞氏病、帕金森氏病、强直性脊柱炎。
2、侵袭性牙周炎、银屑病、慢性病*性肝炎、肺结核、淋巴结核。
三、参检须知(一)参检时间
年10月12日开始慢病检诊,请符合检诊条件人员对照慢性病检诊范围到医院进行慢病检诊。(因疫情防控需要,医院需根据实际情况调控每日检诊人数,如挂号当天无法完成检诊,医院告知日期参加检诊。)(二)检诊需提供材料
携带证件:
参检人员需持本人身份证、社会保障卡。
提供病历资料:
1.医院病案室印章,如提供异地住院病志的,还需提供住院医疗费发票的复印件。
2.门诊病医院就医的有确诊意义的检查、化验材料,所有材料均需原件。
(三)特殊情况人员安排
1.各区市县居住大连市内或大连市内居住各区市县可就近参检。
2.大连市参保的异地安置人员必须医院参加检诊。
四、检诊认定结果的发布、查询检诊认定结果在提交认定材料的20个工作日后查询,参检人员可在大连市医保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