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传性溶血性贫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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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3/8/17 19:22:00

徐某某入住x医院做DSA全脑血管造影检查,术后22小时应被告要求,乘坐轮椅送往会诊中心过程中出现呕吐,经抢救无效死亡。二〇一九年八月五日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在诊疗过程中,对死者徐某某病情的风险评估不到位,在行DSA手术后,查明徐某某患多种危重疾病的情况,仍安排徐某某在手术后22小时坐轮椅外出会诊,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赔偿共计.60元。

医疗纠纷,脑梗死,心肌梗死,一级甲等,医疗事故

一.基本案情

年2月26日,徐某某因病入住x医院,经诊断,徐某某病情为:1.癔症样发作;2.高血压3级很高危阻;3.2型糖尿病。入院后,被告为徐某某做DSA全脑血管造影检查,诊断为:1.双侧颈内动脉、大脑中动脉狭窄;2.脑梗死;3.短暂性脑缺血发作;4.脑软化;5.脑萎缩;6.高血压3级很高危阻;7.2型糖尿病;8.家族型结节;9.高血压性心脏病;10.脂肪肝。在DSA术后22小时左右,应被告要求,徐某某乘坐轮椅送往会诊中心过程中出现呕吐,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医方观点

患者病史主诉、体格检查、辅助检查、尸检报告可以证实,患者患有双侧大脑中动脉狭窄、双侧颈内动脉狭窄、高血压3级很高危阻、2型糖尿病、脑梗死等多种疾病,且在患有高血压、糖尿病史多年以来,未按规律服药治疗,入院时血压高达/mmhg,说明患者病史长、合并症多、病情危重,自身存在严重的心脑血管基础疾病,其病情发展迅速,引发急性心肌梗死。

患者术后病情一直平稳,意识清楚,年3月7日07:00、09:00时医护人员查看穿刺点无出血、血肿,足背动脉搏动良好,约10:10分时行远程会诊时医护人员给患者使用轮椅搬运到远程会诊中心,约2分钟后患者出现呕吐、随后出现意识模糊,院方实施抢救,但最终没有挽回患者的生命。

医方的诊疗行为符合医疗卫生管理相关法律、行*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常规,患者的死亡是自身疾病较重所致,与患者全脑血管造影检查后不足24小时搬动以及暂停输液无关。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患方观点

年2月26日因病入住x医院,3月6日10时50分在局麻下经股动脉穿刺行全脑血管造影术,11时48分手术结束。12时25分返12楼病房,医嘱卧床休息、禁动1天。9时50分,院方要求徐某某从病房12楼道3楼会诊,徐某某家属提出医生要求卧床全休禁动1天,请求医生到病房会诊,但院方通知一楼有轮椅。刚到三楼徐某某就呕吐不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四.鉴定意见

x法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徐某某符合冠心病冠状动脉粥样硬化VI级、急性心肌梗死、急性肺出血、肺淤血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年6月19日,经x市医学会鉴定,得出徐某某的死亡不属于医疗事故的结论。原告方不服,后委托了x省医学会进行鉴定。年9月14日,经x省医学会鉴定得出结论,徐某某病历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

五.庭审意见

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告作为专业的医疗机构,对病人病情发展应当作出正确的诊断,并施以正确治疗方案及措施。基于医疗技术的复杂性、医疗活动的专业性等特性,医疗纠纷中医疗单位有无过错以及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均需借助专业、权威的机构进行鉴定。

本案中,x省医学会及x法医院司法鉴定中心的分析意见及鉴定结论是医学专家针对专门案件所作的专业意见,具有权威性,可以作为本案中责任认定的依据。被告在诊疗过程中,对死者徐某某病情的风险评估不到位,在行DSA手术后,查明徐某某患多种危重疾病的情况,仍安排徐某某在手术后22小时坐轮椅外出会诊,对徐某某的死亡存在一定过错。

六.法院判决

二〇一九年八月五日法院判决,被告x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60元。

七.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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